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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如何辦理畜牧場登記、容許申請程序與條件?
回覆單位:
農業處
回覆內容:
(一)申請人申請畜牧場登記應檢附文件: 1、代理申辦畜牧場登記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2、畜牧場登記申請書。 3、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書。 4、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節本(自上開謄本及節本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5、畜牧場經營計畫書。 6、牧場位置及畜牧設施配置圖(比例尺1/1200)。 7、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8、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9、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畜牧設施自有者免附)。 10、死廢畜禽廢棄物處理計畫書。 11、畜牧場聘置獸醫人員合約書。 12、用水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或「排放許可證」或「檢附環保單位或認可代檢測機構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自上開合格報告申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或「無放流水畜牧場會勘簽單」。 (二)容許使用申請程序: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送件至所轄公所初審,若所轄公所不予同意則駁回申請,若予以同意則送至縣政府複審。經縣府書審後若需補件則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正並至現場勘查,待補正後簽會地政處、工務處、水利資源處、農業處農務暨植物保護科、建設處及環保局審查意見,新申請案件須另召開審查委員會,該委員會同意後,擬稿簽核作最後審查,倘皆符合申請條件,得予以核發同意函;倘為舊有畜禽舍則不需召開審查委員會,待簽會完成後擬稿簽核作最後審查,倘皆符合申請條件,得予以核發同意函。 (三)容許使用申請條件: 1、須同時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畜牧法」、「彰化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及「彰化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等有關畜牧場設置之條文外,亦須注意各該飼養種類之隻數不得超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年度生產計畫目標。 2、另有關畜禽防疫相關疑義亦須考量在內,設施之配置及廢棄物清理與廢污水之處理及用水計畫亦應說明並考量其合理性。 3、亦須合乎各局、處審查意見之規定。 4、綜上規定皆符合時,方才予以核發容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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