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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如何辦理畜牧場登記?
回覆單位:
農業處
回覆內容:
一、申請人申請畜牧場登記應檢附文件:
1.代理申辦畜牧場登記委託書(含申請人與受委託人之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自辦者免附)
2.畜牧場登記申請書
3.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書(含主要管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需具有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其資格者。)
4.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列印時間為申請案收件日起前一個月內有效)
5.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含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土地自有者免附)
6.彰化縣政府作畜牧場登記及主要畜牧設施同意容許使用函。
7.建築物使用執照。
8.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含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畜牧設施自有者免附)
9.畜牧場經營計畫書。
10.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含各設施之面積、高度、建造材料或結構及用途)
11.牧場位置及畜牧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12.用水計畫書(含引水來源、每日或每月用水量、用水來源證明文件、用水切結書)
13.用水使用權同意書(含水源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引用水源為申請人所有得免附)
14.廢棄物處理計畫書(含糞便、廢污水及死廢畜禽等廢棄物之處理方式及去向)
15.環境衛生維護計畫書(含如何避免臭(異)味、粉塵及羽毛飄散之防治措施)
16.禽畜糞堆肥共同處理契約書(場內具堆肥舍者得免附)
17.彰化縣畜牧場聘置獸醫人員合約書、化製合約書。
18.應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自我判定表。
19.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如有疑問,歡迎於上班日撥打:04-7531644陳小姐(家畜畜牧場登記)、04-7531648張先生(家禽畜牧場登記)
二、容許使用申請程序: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送件至所轄公所書面初審,若資料不齊全則請申請人補正並由公所轉陳至縣政府複審;經縣府書審後若需補件則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正並至現場勘查,待補正後簽會地政處、工務處、水利資源處、農業處農務暨植物保護科、建設處及環保局審查意見。並依「新設置畜牧場審查流程」召開審查委員會,待該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擬稿簽核作最後審查,倘皆符合申請條件得予以核發同意函。
三、容許使用申請條件:
1. 須同時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畜牧法」、「彰化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及「彰化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等有關畜牧場設置之條文外,亦須注意各該飼養種類之隻數不得超過農業部年度生產計畫目標。
2. 另有關畜禽防疫相關疑義亦須考量在內,設施之配置及廢棄物清理與廢污水之處理及用水計畫亦應說明並考量其合理性。
3. 亦須合乎各局、處審查意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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