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網站的某些功能在JavaScript沒有啟用的狀態下無法正常使用。
跳到主要內容
彰化縣政府 線上民意信箱
Menu
彰化縣政府 線上民意信箱
首頁
我要寫信
案件查詢
常見問答集
彰化縣政府 線上民意信箱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彰化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我要寫信
案件查詢
常見問答集
首頁
>
常見問答集
:::
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地權類】縣府於每年度均發布租縣有耕地佃租繳納期限及實物折徵代金標準,試問這是否可當成民間375租約之收費標準?若不行,請問應依何種單位公告為收費標準?
回覆單位:
地政處
回覆內容: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訂立耕地三七五租約,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條及第4條之規定,按照耕地地目等則及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訂約計租,又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經出租人同意,得依當地當時市價折合現金或所種之其他作物繳付之,合先敘明。 有關收費標準,應由出、承租人雙方自行協議,得參考當地農會餘糧價格結算,如當事人一方對於地租繳納金額仍有異議,自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
本Script功能提供紀錄使用者所選擇瀏覽字級大小的Cookie值,若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此項功能,也不影響你閱讀本網站資訊。
回置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