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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地權類】1.承租人如將在耕地上加蓋之屋頂拆除,將貨櫃屋吊移,是否就不算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 2.承租人祖父亡故後,其父親兄弟分家,由其父取得承租權再由其繼承,因長居大陸經營生意,將耕地轉由其堂弟種植,此是否為不自任耕作?
回覆單位:
地政處
回覆內容:
○○○您好: 一、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所稱「承租人應自任耕作」及「原訂租約無效」之認定事宜,其處理程序請參考內政部93年3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30066140號函示,出租人認承租人有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有關「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之規定者,得檢具具體事證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認定租約無效。 二、有關承租人將耕地上加蓋之屋頂拆除等情形,請參考內政部93年8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1835號函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2項所謂原訂租約無效,係指承租人違反前項所定不自任耕作或轉租之限制時,原訂租約無待於另為終止表示,當然向後失其效力,租賃關係因而歸於消滅而言。 三、有關耕地轉由其堂弟耕作種植情形,請參照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41號判例、83年度台上字第2297號判決,依照民法親屬編第六章家之定義,依個案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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