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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測量類】想請問 (一)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5條但書中所指「但耕地合併分割不得破壞已完成規劃之農水路系統」是指何意? 是否指合併分割後之坵塊均須有灌溉、排水設施及農路三者兼備為必要,還是指土地合併分割後,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將既有之農水路系統為有形之破壞、壅塞,導致農水路不通暢影響其他人之權益。 (二)承上,兩塊耕地合併分割後,如果分割後其中一個坵塊(假設取得該坵塊土地所有權人為某甲)無法接鄰農田水利會的灌溉設施,但有其他水源來源(如甲的坵塊上已有水井,或鄰地願意提供水井作為某甲灌溉用水來源),而某甲也同意自願放棄接鄰農田水利會的灌溉溝渠(亦即某甲的坵塊僅有排水設施及農路),在其他分割法令均不牴觸違反下,這樣可以分割嗎?
回覆單位:
地政處
回覆內容:
有關台端詢問重劃區農地分割問題回復如下: (一)、依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規定,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係指辦理農地重劃工程規劃設計應遵循之原則,內政部方於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4點規定:已辦竣農地重劃之耕地,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分割時,不受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有關最小坵塊土地短邊十公尺之限制。但耕地合併分割不得破壞已完成規劃之農水路系統。因此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分割合併因應依農地重劃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二)、另台端所舉例案件,應視實際個案認定,請提供正確地段地號,或逕洽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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