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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地價類】房東限制不能遷入戶口、不修繕損壞物品、租金太貴,房客認為房租太貴不繳房租等租賃住宅問題。
回覆單位:
地政處
回覆內容:
一、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租賃住宅之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97條規定。」、第8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出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適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二、另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以上處罰事項,應有書面具體事證。承租人亦可持有效之租賃契約書或水電單據,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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