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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地價類】建商契約書是否需事前備查?簽訂買賣契約之,發現契約書違反或不符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等,該如何處理?
回覆單位:
地政處
回覆內容:
1.按內政部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110年7月1日施行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81條之2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違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使用之契約如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按戶(棟)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至如向建商承購新成屋,因新成屋尚無應向主管申報備查之規定,如所簽訂之成屋買賣契約書具違反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情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6-1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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