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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測量類】農舍使用執照載明2個門牌號,起造人僅1人。茲因繼承,故該農舍由2人繼承,該農舍所座落之基地亦由與繼承農舍相同之2人繼承。請問:倘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可否保存為2棟建物。而分別由繼承人各自單獨取得其中一棟。 另又擬將該農舍所座落之耕地分割為二筆並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如該農舍能保存為2棟建物,則農地與農舍之所有權就能單獨而合一。不知是否可行,敬請賜教
回覆單位:
地政處
回覆內容:
繼承人可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規定,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因台端所詢個案涉及實務認定,請先逕向轄內地政事務所及鄉鎮公所建管單位洽詢判斷是否能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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