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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測量類】縣長暨各長官安好 想詢問有關農地分割事。 1. 有一塊地坐落在:彰化縣○○市○○段XXXX地號(如附件一),目前為共有農地,大約300坪,共有○○位業主持分。 2. 現在大家有意願要分割,但有些業主擔心農地面積太小無法分割,這塊地是民國89年以前共有之土地。 3. 再者,若該筆土地放著不處理,將來要繼承的人數越來越多,會更不好處理。 4. 因此,該筆農想要協議分割。 5. 請問: (1) ○○市○○段XXXX地號是否可以分割? (2) 如果可以分割?分割的依據是甚麼? (3) 如果不可以分割?請問不能分割的依據是甚麼? 煩請諸位承辦人員詳實仔細說明該地是否可分割,如獲解答,感激不盡。 縣民敬啟
回覆單位:
地政處
回覆內容:
○君您好: 經查台端所述○○市○○段XXXX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區外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所定義之「耕地」,其土地分割應符合該條例第16條規定,始得辦理。 惟台端附件圖示標註英文字母區塊者,為○○市○○段XXXX地號,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其土地分割則應依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辦理,併予敘明。 依台端所述○○市○○段XXXX地號土地為共有土地(目前有XX位所有權人),茲因面積未達2,500平方公尺,倘土地共有人意欲協議分割,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以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9~11點規定,尚須端視該條例於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土地共有狀況,方得據以綜整憑判本案地號土地之得分割筆數。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倘本案地號土地為提供興建農舍之地號土地,則土地分割除上開該條例第16條規定外,亦需符合本條農舍與用地併同移轉之相關規定。惟本案地號土地有無做為農舍用地一事,則另需請本府建設處查證並出具文件以為憑據。 綜上,台端所詢問事項,涉及實務審認,亦屬本縣○○地政事務所權責執掌業務,建議檢具○○市○○段XXXX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重測前○○段○○小段XXXX地號土地登記簿影本、異動索引,本府建設處出具該土地有無做為農舍用地證明文件等資料後,向該地政事務所第2課尋求諮詢,亦可準備該等文件後與本府地政處地籍測量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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