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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文件有疑義、異議,或對採購過程結果有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如何處理?
回覆單位:
主計處
回覆內容:
疑義: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二、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異議:
一、廠商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二、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三、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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