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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民眾檢舉未立案補習班後,教育處的作為?
回覆單位:
教育處
回覆內容:
(一)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二)依民眾提供未立案場址等相關資料,本府將派員辦理公共安全聯合稽查, 查若屬實,將依據「彰化縣政府處理未立案補習班統一裁罰基準」規 定,處新臺幣5萬元至25萬元罰鍰;實際處罰額度,本府將依據裁罰基準辦理。 (三)本府將函文未立案業者立即停止招生並將所收學費退還學生,並儘速依規 定向本府申請立案,未完成立案前應立即停止一切招生及授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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