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網站的某些功能在JavaScript沒有啟用的狀態下無法正常使用。
跳到主要內容
彰化縣政府 線上民意信箱
Menu
彰化縣政府 線上民意信箱
首頁
我要寫信
案件查詢
常見問答集
彰化縣政府 線上民意信箱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彰化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我要寫信
案件查詢
常見問答集
首頁
>
常見問答集
:::
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張小姐的父親債檯高築,張小姐不想要跟父親扯上關係,以後不想承擔爸爸的債務,於是急切得想要拋棄對父親的繼承權,是否可以聲明斷絕跟父親的父女關係?
回覆單位:
行政處
回覆內容: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繼承權何時才確定發生?須有繼承權的存在,才有拋棄繼承權的可能,所以當被繼承人死亡,以旨例而言,就是父親過世時,張小姐的繼承權在發生,所以屆時才能拋棄繼承。 所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人是不能預先拋棄繼承的,而真實血緣的親子關係,也是無法用「斷絕親子關係聲明」來解消的。 (本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李郁霆律師提供)
回上一頁
本Script功能提供紀錄使用者所選擇瀏覽字級大小的Cookie值,若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此項功能,也不影響你閱讀本網站資訊。
回置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