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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 詢問內容:
    張小姐的父親債檯高築,張小姐不想要跟父親扯上關係,以後不想承擔爸爸的債務,於是急切得想要拋棄對父親的繼承權,是否可以聲明斷絕跟父親的父女關係?
  • 回覆單位:
    行政處
  • 回覆內容: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繼承權何時才確定發生?須有繼承權的存在,才有拋棄繼承權的可能,所以當被繼承人死亡,以旨例而言,就是父親過世時,張小姐的繼承權在發生,所以屆時才能拋棄繼承。 所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人是不能預先拋棄繼承的,而真實血緣的親子關係,也是無法用「斷絕親子關係聲明」來解消的。 (本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李郁霆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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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0/4 瀏覽人數:45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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