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提供瀏覽字級大小的變更,若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此項功能,建議您可使用瀏覽器上方的工具列【檢視→字型】來變換字級大小的功能。
:::

常見問答集

  • 詢問內容:
    A、B、C三個人共有一筆土地,其應有部分各3分之1,A未得其他二名共有人的同意,直接在土地上興建違章建築一棟,B、C發現後,是否可向法院訴請A拆除該房屋?
  • 回覆單位:
    行政處
  • 回覆內容:
    *共有人於土地自行興建房屋,重點仍在於是否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之規定 關於旨揭問題,有二種說法,不過實務見解是採下面的甲說: 甲說:審查是否符合法定多數決條件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加蓋房屋屬於對共有土地之事實上處分行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應符合其多數決同意之要件,若未達多數決條件而擅自加蓋房屋,其他共有人得訴請拆屋還地。 乙說:審查是否逾興建人對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 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加蓋房屋為使用土地方式之一種,如果蓋的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未逾其應有部分比例,則其他共有人不得訴請拆屋房地。 (本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李郁霆律師提供)
:::
更新日期:2022/10/4 瀏覽人數:4584319 
本府總機: (04)722-2151 (代表號) 地址:彰化市50001中山路二段416號 Google Map Icon
請用Chrome版本 觀看本網站
本網站為彰化縣政府版權所有,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和採用
回置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