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提供瀏覽字級大小的變更,若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此項功能,建議您可使用瀏覽器上方的工具列【檢視→字型】來變換字級大小的功能。
:::

常見問答集

  • 詢問內容:
    提起訴願之要件為何?
  • 回覆單位:
    行政處
  • 回覆內容:
    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另依同法第2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也可提起訴願。故提起訴願之要件,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且民眾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導致民眾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 (二)民眾向行政機關申請作成行政處分,但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內(通常為2個月)應作為而不作為。
:::
更新日期:2022/10/4 瀏覽人數:4584319 
本府總機: (04)722-2151 (代表號) 地址:彰化市50001中山路二段416號 Google Map Icon
請用Chrome版本 觀看本網站
本網站為彰化縣政府版權所有,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和採用
回置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