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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民眾可否不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直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回覆單位:
行政處
回覆內容: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是以,請求權人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提出請求,這是國家賠償法關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在程序上所設的特別規定,目的在於便利人民,並使賠償義務機關有機會先作處理,簡化賠償程序,避免訟累,而疏減訟源。若請求權人未先進行上述程序,逕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法院將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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