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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自請退休條件為何?
回覆單位:
勞工處
回覆內容:
1.自請退休:(主動權在勞工) (1)工作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 (2)工作25年以上 (3)工作10年以上且年滿60歲(98.4.24生效) 2.強制退休(主動權在雇主) (1)年滿65歲 (2)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係執行職務者,加給20%。 3.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當時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適用者,依自訂之規定或雙方協商計算之。 4.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基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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