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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如何向雇主請假?
回覆單位:
勞工處
回覆內容: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規定,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勞工如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給予公傷病假。前開公傷病假應依實際需要核給,並無日數限制。復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如有疑問,歡迎洽詢勞工處服務專線:04-723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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