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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特別休假要如何給假?
回覆單位:
勞工處
回覆內容:
1.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工資照給: (1)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4)3年以上5年未滿者14日。 (5)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5日。 (6)10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2.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並應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 3. 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4.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5.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如有疑問,歡迎洽詢勞工處服務專線: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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