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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 詢問內容:
    資遣費要如何計算?
  • 回覆單位:
    勞工處
  • 回覆內容:
    資遣費計算須視勞工之工作年資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年資(勞退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資(勞退新制)而有不同之標準: 1.何謂「勞退新制」與「勞退舊制」: (1)「勞退新制」:到職日為94年7月1日以後,一律適用勞退新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2)「勞退舊制」:94年7月1日以前受僱到職之勞工,向雇主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依勞基法第55條計算舊制年資。 ‧舊制轉換新制者:94年7月1日前舊制年資保留,採用勞基法第55條計算舊制年資;94年7月1日後開始改用新制,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新制年資,再將新舊制年資加總累計。 2.計算標準如下: (1)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年資(勞退舊制)(勞基法第17條):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平均工資: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2)適用勞退新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3*0.5+((6+15/30)/12)*0.5=1.77個基數。 如有疑問,歡迎洽詢勞工處服務專線: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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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0/4 瀏覽人數:45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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