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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畜牧場未依規定飼養蛋鴨,應如何處理?
回覆單位:
農業處
回覆內容:
一.經查畜牧法第39條規定:「(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二、已完成登記之畜牧場,未依第5條第3款規定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處理廢污或委託代處理廢污,或經檢查其畜禽廢污處理設備或其他主要畜牧設施,未符合第5條第3款或第4款所定標準。三、未依第8條第2項規定擅自擴大飼養規模。…(第2項)有前項第1款至第5款、第10款或第11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予以處罰外,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分別處罰。有前項第2款、第3款或第11款所定情形之一,經按次處罰3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並註銷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又《畜牧場主要設施標準》附表三家禽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表修正規定項下設施名稱「蛋鴨」之說明略以:「蛋鴨舍不得以巴達利籠飼養。...」。
二. 本府針對蛋鴨飼養隻數超過登記證書所載規模或與原申請經營計畫不符之畜牧場,均陸續派員進行稽查後依法裁處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再次稽查並加重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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