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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內容:
縣有土地都是由哪個管理單位來經管?
回覆單位:
財政處
回覆內容:
依據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及第7條規定:公用財產以編有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直接使用或業務主管為管理機關(單位)。無單位預算者,以其上級或業務主管為管理機關(單位)。各鄉(鎮、市)公所使用之縣有公用財產,經核准撥用後,以各該鄉(鎮、市)公所為管理機關。前揭規定以外之縣有不動產,則按土地性質去做分管,例如:道路用地管理單位為工務處、農牧用地管理單位為地政處、水利用地管理單位為水資處、住宅區及商業區等非公用土地管理單位為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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