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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 詢問內容:
    申請設立「教育基金會」應符合哪些規範?
  • 回覆單位:
    教育處
  • 回覆內容:
    一、設立基金現金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000萬元。  
    二、董事之名額,以7人至21人為限,並須為奇數,其每屆任期不得逾3年。置有監察人者,名額以3人至5人為限,任期與董事同。  
    三、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 
    四、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名額三分之一。  
    五、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六、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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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0/4 瀏覽人數:45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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