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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詢問內容:
申請設立「教育基金會」應符合哪些規範?
回覆單位:
教育處
回覆內容:
一、設立基金現金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000萬元。
二、董事之名額,以7人至21人為限,並須為奇數,其每屆任期不得逾3年。置有監察人者,名額以3人至5人為限,任期與董事同。
三、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
四、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名額三分之一。
五、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六、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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